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镇家庭(夫妻及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购房申请人的配偶允许无本市区常住户口);

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在13?以下(含13?)。非住宅(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面积按双倍折算为住宅面积计入总面积;

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家庭收入(含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等于或低于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状况调整并公布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方案(五年计划),并组织实施。